西宁市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研发中心的认定管理,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及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中心,是指企业从事科技领域相关研究,开展技术开发、工艺开发、产品开发和有关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
第三条 企业研发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收集调研与企业相关的国内外行业技术发展的信息,制定企业的技术和产品发展战略;
(二)组织科技人员对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攻关研究,为企业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和高增值效益的新产品;
(三)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的传统工艺进行改造提升,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和合作,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风投公司及同行业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对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接纳国内外及省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到研发中心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
(五)对企业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开展学术交流和培训,不断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
(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有效保护企业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七)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相关研究开发、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八)组建研发中心的企业或主管部门应负责研发中心的建设和配套经费的落实、研发中心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工作,以及拟建研发中心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 研发中心的形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自行建设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风投公司合作组建研发中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365bet赌场官网是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管理的主管机构,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研发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一)市科技局负责制定研发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负责组织研发中心进行申报、评估、认定和定期考评;负责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
(二)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研发中心科技经费的管理、使用等情况;配合做好全市研发中心的总体规划、组织论证、审批、验收及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认定及审批
第六条 我市企业研发中心常年受理,集中审批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采取竞争性方式认定。
第七条 建设研发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研发中心组织体系完善,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全省科技发展政策,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和区域特色,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二)具有较强创新意识和一定的经济技术实力,能为“中心”建设提供研发场所、资金、设备、后勤保障、学术活动等必要的条件,保证中心的正常运行。
(三)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及经济效益良好,重视科技投入,研究开发经费来源有保障,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的财务年度预算,企业运营达两年以上,上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要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3%以上。
(四)企业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先进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及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符合相关标准的研究或试验场地,近三年用于技术研发的各种仪器设备的总值不低于100万元(通过购买协议、设备发票及实物验证)。
(五)具有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和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研发中心从事专业研究开发的技术人员不低于5人,企业技术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的20%以上。
(六)拥有本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
第八条 研发中心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及各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
(二)专家评审
市科技局在形式审查合格后从相关领域随机邀请副高职称以上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通过现场答辩等形式,由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分,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市科技局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等综合审查、评分。会同市财政、监察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以专家的评分占总分的70%,现场评分占总分的30%为标准,计算出最终分值,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取优,确定认定的企业名单。并在“西宁市科学技术局网”公示7日,无异议的,下达认定文件,命名为“西宁市企业研发中心”; 有异议的,进行核实处理。
第九条 申报研发中心应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西宁市企业研发中心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的有关财务报告(加盖财务专用章);
(四)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著作权证书等);
(五)已完成的主要科研、技术攻关项目和产品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
(六)研发中心人员学历、职称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至市科技局,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第四章 考评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新认定的研发中心实行定期监督考核制。研发中心于每年的一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自评,由市科技局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一)研发中心自评:按照本办法的认定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填写“西宁市企业研发中心评价考核情况表”,写出自查自评报告,上报市科技局,并填报“西宁市企业研发中心年度报表”。
(二)组织考评:市科技局每三年对科技研发中心的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复审,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
对考核中总分在90分以上的研发中心,考评为优秀;对考核中总分在70-89分之间的研发中心,考评为合格; 对考核总分低于70分,考评为不合格的中心,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整改后在半年内尽快向市科技局申请考评,经连续两次考评仍为不合格者及信誉不良的企业,撤销其研发中心称号,三年内不受理企业申报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一条 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由企业所在地园区或县区财政给予奖励,市级从科技资金中给予20万元以内的配套奖励,同时优先给予项目支持。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和往年认定考评合格及以上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重点倾斜支持,给予科技财政专项扶持,并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国家及省市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西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批准的《西宁市科技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即日起废止。